武汉纺织大学本、专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9-12-10  发布者:5357cc拉斯维加斯 点击阅读数:

(武纺大学〔2015〕12号)

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学校设立普通本、专科学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普通本、专科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、社会和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。

(一)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具体评选管理按照《武汉纺织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》、《武汉纺织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(二)学校设立的奖学金适用本办法。

(三)社会奖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,包括校友奖学金、企业奖学金、个人奖学金和其它奖励、资助学生学习的奖金、基金等。社会奖学金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,在不与本办法抵触的前提下,捐资方可与相关学院协商确定奖励范围、等级、名额、金额、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,评审结果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。没有特别规定的,按照本办法执行。

(四)“纺织之光奖学金”评选管理按照《武汉纺织大学“纺织之光”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(五)“攀登奖学金“评选管理按照《武汉纺织大学“攀登奖学基金”评选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第三条  评奖对象为大二以上(含大二)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在校生。

第四条  奖学金按学年评定,在每年秋季开学后进行。

第二章  奖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

第五条  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,负责制定、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,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,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。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;班级评议小组协助做好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。

第六条  根据各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协议和捐资方意愿,可单独成立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,负责该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。

第三章  学校奖学金评定

第七条  学校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、二等奖学金、三等奖学金,奖金分别为1000元、600元、400元,一等、二等、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上为学生人数的3%、3%、4%以内,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下拨的年度奖学金总额适当调整。奖学金评定依据根据《武汉纺织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积分实施办法》,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定,并根据综合测评结果和评奖比例确定获奖人选。

第八条  获得学校奖学金的条件是:
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;

2.学习勤奋,成绩优良,评奖年度无不及格科目;

3.积极参加社会实践、课外科技活动和集体活动。

第九条 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申报评选奖学金。

(一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,受到学校警告(含警告)以上纪律处分者;

(二)弄虚作假、恶意拖欠学费或违背公共道德等不文明行为者;

(三)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、文化体育和素质拓展等集体活动,造成较坏影响者。

第十条  学校奖学金的评审程序:

(一)政策宣讲。学院组织班级召开奖学金评选政策主题班会,辅导员(班主任)对奖学金的各项政策进行讲解,确保学生知晓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和程序;

(二)本人申请。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,在学工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,同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;

(三)资格审查。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资格审查小组,审查小组成员由班级学生民主推荐产生,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%,对班级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。审查通过后报辅导员复审,复审通过后在班级内进行公示;

(四)班级评议。辅导员组织召开班级奖学金评议会议,班级学生对推荐名单进行评议,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上报至学院;

(五)学院初评。学院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、系部主任、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,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初评,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对公示期满无异议者,学院将评审结果和奖学金评选报告(包含申请情况、资格审查情况、班级评议情况和学院初审情况等)签字盖章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,并在学工管理系统中对评审通过的学生完成审核;

(六)学校审定。校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,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,确定获奖学生名单。

第十一条  学生个人对学校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,可在院、校两级公示期内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事求是的反映。学院资助工作小组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充分调查了解情况、征求各方面意见后,再次进行认真审核,并在5日内给予答复。

第四章    附 则

第十二条  奖学金名单通过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,由学校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要求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账户。

第十三条  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,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,专款专用,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,同时接受审计、纪检监察、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
第十四条  奖学金评审、发放过程中,有下列违规情况且经查实,学校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,收回违规资金。

(一)学院要求“轮流坐庄”的;

(二)要求平分奖学金或将奖学金上交班费的;

(三)辅导员(班主任或其他教职工、社会人员)要求从奖学金拿“回扣”“咨询费”“手续费”或变相收取学生好处的;

(四)相关老师直接让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奖学金、“内定”获奖名单的;

(五)学院直接将奖学金冲抵学费或将奖学金作为其它用途发放的;

(六)投诉到学院后学院不解决的,或学院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;

(七)获奖学生存在请客、送礼,有高消费、奢侈消费行为的;

(八)其他不公平、不公开的违纪、违规行为。

第十五条 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